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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13年成黑社会组织河池同德老二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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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8日消息,12月18日上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依法公开对被告人蓝志*等63人涉黑案件进行一审宣判。

发展13余年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年上半年,被告人蓝志*在宜州以帮*场打工为业,逐渐结交社会闲散人员为友,并经常纠集在一起请他们吃喝玩乐,后因与当时在宜州*场混社会较有名的韦某卫有矛盾,蓝志*伺机报复韦某卫,并于年8月17日晚,纠集被告人兰川雄、王俊科、彭崇庆、李成等人持砍刀窜到夜宵摊追砍韦某克及同桌致二人轻伤,该犯罪组织因此成名,也打出了蓝志*江湖绰号“同德老二”的名声,逐渐形成了以蓝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随后,被告人梁栋等人先后慕名投靠蓝志*,组织人数具有一定的规模。为了便于管束组织成员,蓝志*要求所有跟其“做事”的人一律不得吸*,并安排组织成员在*场做工并发放工资,在宜州租住宾馆供组织成员免费租住,成员接受指令后必须执行且不问原因,同时为受伤成员支付医药费、为被处罚成员缴纳罚款。

期间,蓝志*因故意犯毁坏财物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场罪两次被判刑。年9月,蓝志*再次刑满释放,该组织成员及亲友结队到看守所迎接蓝志*,并在饭店大摆宴席为蓝志*接风洗尘。

随后,蓝志*又迅速聚拢原组织成员邹永辉、杨怀荣等人,同时先后吸纳其弟、侄子等亲友加入组织,重新整合。在蓝志*的组织和领导下,继续以经营的宾馆作为活动据点,有组织、有计划地纠集成员实施开设*场、非法采矿、合同诈骗、强迫交易、滥伐林木、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打砸公安家属门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发展进入鼎盛时期。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历经长达十三余年的发展时间,形成了以蓝志*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蓝盛东、蓝志勇、李小甫、杨怀荣、邹永辉为骨干成员;以李成、彭崇庆等20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兰川雄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非法敛财数额达余万元

该组织以攫取经济利益为根本目标,通过有组织地开设*场、非法采矿、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合同诈骗等方式聚敛余万元的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所得利益均由蓝志*统一管理支配,并将获取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

违法罪犯罪行累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该组织为树立非法权威,在蓝志*的指使、授意或亲自参与下,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场14起、寻衅滋事10起、故意伤害3起、故意毁坏财物3起、非法拘禁1起、敲诈勒索1起、聚众斗殴1起、妨害公务2起、非法持有枪支2起、非法买卖枪支2起、强迫交易2起、非法采矿1起、合同诈骗1起、滥伐林木1起和违法行为3起,共造成了1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该组织公然多次使用枪支、刀具等在公共场所作案,为组织造势,称霸一方,对群众形成心理威慑和强制,造成群众心理恐慌,致使多名群众合法利益被侵害后忍气吞声,不敢举报、控告,寻求法律保护。该组织自成立以来,常年开设*场,以*养黑,以黑护利,在河池市宜州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宜州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63名被告人一审获刑

法院认为,以被告人蓝志*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领导者、组织者,有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或者其他经济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犯罪组织或者犯罪活动所需,犯罪手段具有暴力、胁迫性,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并对同德乡众联村的采煤行业形成重要影响,还挑战国家公权力权威,危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职,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被告人蓝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等14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盛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场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蓝志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强迫交易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剥夺*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欧贤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聚众斗殴罪等6项罪名,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2万元;

被告人李小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剥夺*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邹永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5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2年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70万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北青报记者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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