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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环江有一名学生溺水死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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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江县都川中学“8·12”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原因分析

年8月12日下午17时左右,环江县都川中学初一年级班学生彭某权,与两名小朋友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金洞屯附近的小河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给家庭、学校和社会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令人惨痛,教训深刻,也给学校的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故发生,现就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和建议。

一、事故情况及发生的经过

彭某权,男,壮族,年9月24日出生,环江县川山镇洞干村建旦屯人,身份证号码为45122609xxxxxx,父亲姓名彭某立(),该生系环江县都川中学初一年级班学生。年7月20日至8月12日,彭某权随其母亲在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宝坛乡拉郎村金洞屯,帮李某贵老板割草、施肥、挖茶辣(药材)、喷除草剂等活儿;年8月12日上午彭教权跟随李某贵老板到茶辣地挖茶辣,一直到中午十二点多至一点钟回到李某贵家吃中餐和休息,下午约三点钟彭某权又跟随李某贵到离李某贵家约两公里左右的茶辣地用除草剂杀草,在施工时,彭某权不会使用喷雾器,后来彭某权放弃喷除草剂,自行赶回李某贵家,休息片刻后,于下午17时左右彭某权约了李某贵两个孙子一位九周岁,一位五周岁到离李某贵家约多米远的对面小河边,自行下河游泳,不久,李某贵的大孙子发现哥哥(彭某权)在水里挣扎着,上不了岸,便跑回家(李某贵家)汇报给奶奶(李某贵爱人,李某贵爱人得到消息后马上电话告之李某贵,说彭教权去河边游泳出事了,李某贵马上电话联系本屯的一位正在河边不远的山坡上要顶杆的壮年同志去求救,得知后壮年同志迅速赶到现场,下河救人,第一次不成功,第二次才把人救上岸,这时李某贵也赶到现场,他们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急救,但该生已无生命体征。

随后,李某贵电话向当地政府和派出所汇报。

二、事故处置情况

当地政府和派出所接到汇报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包括医务人员)赶到出事现场参与事故处置,并主持协商调解工作。于8月13日下午约5时许,罗城县人寿保险公司也派人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置。在当地政府和派出所的协调下,老板李某贵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由老板李某贵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5万元丧葬费,《协议》约定:李某贵支付5万元丧葬费后,双方由此事件引发的民事责任就此了结。罗城县人寿保险公司当场也表示将按规定给予死者予以理赔。当天下午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于8月14日凌晨约1点40分,宜州市火葬场派专车到将尸体拉到宜州火化。

于8月13日约11时左右,都川中学校长及班班主任在接到死者家属(彭某权的哥)电话报告后,立即向县教育局安全办覃炳球主任汇报,覃炳球主任迅速向教育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县党委政府及市教育局汇报,并要求学校注意跟踪了解,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约中午13时许,都川中学校长及班班主任乘车前往罗城,因到宜州时车辆坏,无法赶到事发现场,经与家属联系并征得家属同意,学校领导便在宜州汽车总站等候家属,约14日凌晨1时50分左右,学校领导及班主任与死者家属在宜州汽车总站,并对家属表示慰问。目前,死者家属对事故善后处置结果无异议,家属情绪较稳定。

三、事故责任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组织处置善后工作,组织双方协商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稳定了家属情绪。当地党委政府已履行了主体责任;学校领导在接到家属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主管部门教育局报告并派人前往慰问家属,教育局也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教育局作了汇报,学校及教育局已履行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局及学校平时也已按上级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学校在放假时,又通过集会向学生进行防溺水安全教育,并通过校讯通、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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