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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无法拒绝的赔本生意林業局L导入股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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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卢治天,家住广西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江中村中六队。年我遭遇了一件以权M私的事情,这件事情对我的不.良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年8月16日我和我儿子卢克东与宜州市德胜镇都街村都大屯8个生产队签订集体林场承包,承包期30年。当年我种下尾叶桉约亩左右,到年初,黄某碧,银某春,韦某生仗着自己G务员的身份,软硬兼施强行B迫我同意他们以入股的形式参与我的林场承包经.营。他们说如果我不.让他们参与经.营,树长大后我要砍伐他们就不批,让我血本无归。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只能同意他们参与。年4月签订《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协议前黄某碧、银某春、韦某生3人说,他们已商量好付给我50万元,在50万当中留5万元作为干股由他们3人分,实际要付款45万元,然而我实际收到约28万元左右。后续再无资金转给我。

O年5月22日黄某碧、银某春、韦某生、吴某业又和我补充签订《林地合伙经.营协议书》,该协议的规定股份五个人共同出资購买,共分为四个股份,黄某碧一股、韦某生一股、卢治天一股、银某春和吴某业共一股,每股以12.5万算,共计50万元。那么林地经.营股份12.5万,加上年实际我收到的约28万,我合计收款约41万左右,实际黄某碧、韦某生、银某春,侵吞我的干股约8万左右。

后来我迁居不便管.理就委托他们三人进行管.理,有事商议,2年后他们几乎所有的事都不和我沟通。13年第.一次砍伐卖树,我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也没有给我结算。13年韦某生和黄某碧私自将部分林地转包给他人,引起当地群众不满,告到钲府要求收回他们转包出去的林地。又因为这个林地当年是我出面租下的,所以我与都大屯群众产生了严重的纠.纷。我多次打电.话告知他们三人群众的意见,他们都置之不理。直到现在这件事情还没有解決。19年2月,林场第.二次销售林木,他们事先打好合同直接告知我定价为万元。因为当时他们说已经和买家商量好了,我无奈只能同意。当时签合同买家没签名留空,后来我才知道买方是吴某业的儿子,他们以他的名义低价买入,然后万卖给了另外一个买主。因为他们这次销售结束后,依然没有给我结算,我催促的时候也不理甚至把我拉黑。我在多番打探下才得知了这件事情的真.相。

从他们强行入股我的林场开始,到现在他们一共侵吞我的干股8万+第.一次林木交.易80万未结算+第.二次林木万未结算。我去F院上诉的时候,控告他们涉嫌利用公.务员身份以权欺人,还公然违反《G务员法》参与营利性活动等强制性规定,但是同一个中级F院却有不同的审判结果,一审的法官认为这不是强制性规范,应该由管.理机关究责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二审法官认为我国《G务员法》和《民法典》都有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Z央、G务院也严禁D政机关和D政干部经商、办企业,与民争利。

这三个人,黄某碧是原河池市林業局党组S记(正处级),银某春是原河池市林業局G安分局Ju长(正科级),韦某生是原金城区林業局J检组长(正科级),而我从事的是林场生意,绕不开避不过这个林業局。这三个人基本上就相当于林業局的一、二、三把手了,他们说让我血本无归是真的能让我血本无归的。那份协议我完全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下的,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F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是举证难度太大了,尤其是我面临的对象是这样三个高高在上的大人物,我完成举证的可能性基本为零,而且就算我举证成功了,我要回我的林场了,那人.家手里的权力就是管我的,随便找个理由就能让我赔个底朝天。所以我的选择只有一个。

后来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到纪J委对他们三人进行了实名舉报,一开始人.家是客客气气地回复说本案已决定受理等待调查结果,过几个月后我去问又反悔了。被控告人黄某碧在F院大庭广众直接叫嚣说市J委L导已经打电.话告诉他是我舉报的他,而且是我控告无理。从程序上说,本人实名检举控告,是否属实,作为J委,没有向我告知处理结果,却先向被控告人通告结果,这是办案程序有严重问题。

他们三人在金城江城区有多处房产,在南宁也有房产有名车等,黄某碧在南宁、金城江、都安有多处房产,价值数百万元。凭着他们的个人工资收入怎么可能有这样的生活水平。这些钱从哪来的可想而知。

我是个普通老百姓,我管不了他们,那就请能约束管理他们的部门来管一管吧,我在此恳请上级相关部门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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