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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三批)
陆俊霖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巴马村巴纳屯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24万元。
潘定杰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解放街十组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99万元。
胥兵
男,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西环路一区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8.06万元。
张仕顺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社乡大洛村龙凤队4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05万元。
蒙建雄
男,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朔良镇灵龙村那许下屯14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万元。
苏显岳
男,住广西凤山县三门海镇廷社村弄歪屯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8.77万元。
卢义昆
男,住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丁当镇联合村板雷屯3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54万元。
黄秀花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桃村六善屯5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33万元。
覃炳武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那桃村六善屯5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5.33万元。
覃忠贵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那桃乡立德村那牙屯34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1.19万元。
黄金梅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告屯八队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3.27万元。
罗玉龙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坡月村告屯八队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7.08万元。
罗凤仙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山乡优雅村雅优队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6万元。
黄彩肖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所圩村坡谢屯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28万元。
刘义庭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岩滩镇工业园区1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7.93万元。
王海涛
男,住广西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号8栋,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14.53万元。
黄荣全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虹桥路4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4.01万元。
封大振
男,住广西容县容州镇同古村中心二队11-1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21.29万元。
兰秀月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山乡弄林村弄培屯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01万元。
夏昌盛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兴仁村场坝下队,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65万元。
黎承锦
男,住广西凤山县袍里乡月里村那茶屯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65万元。
韦昌三
男,住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乙圩乡巴追六谷屯2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2.12万元。
吴兴华
男,住四川省金堂县三溪镇白庙村27组,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93万元。
李媛媛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古城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2.65万元。
吴天红
女,住广西抚绥县龙头乡那贵村姻墩屯34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79万元。
方健淋
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园艺场下埌村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8.62万元。
李海滨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坡鲁屯2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53万元。
李颖
女,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坡鲁屯1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8.88万元。
申龙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六能异地搬迁小区,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9万元。
茅盘红
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鼎盛村常余片第七组30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76万元。
罗能
男,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彩乡村彩上屯七队25号,公民身份号码:****0,执行标的3.25万元。
王平安
男,住四川省仁寿县洪峰乡中咀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1980****,执行标的8.89万元。
吴明
男,住广西百色市靖西县新甲向峒平村凌丁屯40--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0.63万元。
邱增盛
男,住广东省电白县水东镇人民街咸水田五路3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66万元。
石耀荣
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5号1栋4单元,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0万元。
法条链接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河池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