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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宜州施工损坏人家的祖坟,看看法院如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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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日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损坏祖坟的赔偿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年12月,蓝某将自己经营的桉树林地发包,兰某承包了该林区内道路的开挖工作。

年12月10日,兰某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协议书》,双方约定:兰某将上述林区内道路交由张某修建。

张某在林区内道路施工中损坏了莫某父亲的坟墓,经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年10月9日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张某拒绝参加调解。

经调解,林地经营老板蓝某与莫某等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由蓝某支付莫某等赔偿金6万元。之后,兰某同意蓝某扣减其工程款6万元作为支付莫某的赔偿金,并口头约定由兰某向张某追偿。

年11月1日

兰某将张某作被告、蓝某作为第三人告上宜州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支付给原告人民币6万元。

法庭上,张某辩解称:

我在施工中是按照原告指定的线路施工,因杂草有两米多高,原告没有看清道路前就让被告施工,我施工是按照原告的指挥施工,在施工中损毁坟墓应该由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不应该由被告承担;损毁坟墓的损失6万元是没有依据。我只同意赔偿元。

00宜州法院认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兰某将承包第三人蓝某林区内道路施工工程转包给被告张某施工,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了莫某家的祖坟,被告对此造成的损失应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蓝某经原告同意扣减原告的工程款支付给莫某家的赔偿,而被告作为实际侵权人,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根据当地风俗及建造一个坟墓的费用考虑,法院酌情支持元为宜。原告请求过高部分,应不予支持。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返还原告兰某元。

宣判

宣判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诉。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兰某作为发包方,对施工路线的确定和指示负有一定责任,对损害的造成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同时,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以及经济水平情况,对他人坟墓造成的损害,由上诉人张某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元的赔偿责任在合理范围。

为此,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宜州法院(陈忠强邵日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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