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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违反用药禁忌,在未明确腹痛原因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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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8月8日,原告的亲属兰某因身体不适,腹部隐痛加重,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对患者进行了检查,诊断为肝脏多发性海绵状血管瘤和右肾囊肿。年8月10日上午患者接受了手术。不料手术后,患者却觉得腹痛难忍,医生对此束手无策,仅进行了止痛治疗。8月12日,医生查房时患者反映排便困难,使用开塞露效果不佳,医生就给患者服用乳果糖15毫升。中午12点35分,患者自行上厕所,如厕后却突然出现大汗淋漓,呼之不应。

护士赶来,发现患者面色苍白,浑身冒汗,四肢冰凉腹部膨隆,处于昏迷状态,被告给患者注射了葡萄糖,做了心电图和B超检查,发现腹腔积气,又安排普外科医生会诊,医生下了病危通知书,但仍然无法查明腹腔积气的原因。经过抢救,患者生命体征相对平稳,下午15点45分,被告送患者去ct室进行腹腔检查,返回路上患者再次昏迷,被告再次抢救无效,患者于17点40分临床死亡。

医生的死亡诊断是:1、循环呼吸衰竭;2、气腹查因;3、肝多发性海绵状血管瘤。兰某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已经原告莫世轩与被告x医院协商支付完毕。被告另支付了兰某在宜州区殡仪馆冷冻费、火化费、丧葬费及其他处理兰某丧葬事宜的相关费用共元。#医疗事故#。

二、患方观点

患者在术后仍然腹痛难忍,很可能就是动脉栓塞导致十二指肠梗死,进而导致组织破溃穿孔和急性腹膜炎。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未能作出合理的专业诊断,在自己无法确诊的情况下,也不建议患者到上级医疗机构诊疗,仅对患者进行止痛治疗,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显然存在医疗过错。

2天后患者病情危急,被告组织抢救,但由于对病因不甚明了,无法针对性地作出有效的抢救。仅5小时患者就抢救无效死亡,被搞得抢救也存在一定的医疗过错,被告延误了患者的治疗和抢救,并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特提出以上诉讼请求,希望人民法院判如所请,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三、医方观点

在司法鉴定中心出示的鉴定书引用的教科书版本已经过时;在里面作为结论依据的内容随着医疗科技进步,已经有些变动了,被告对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参与度50%在75%是有异议的,因此被告认为依照最新教科书里面的规范为了避免诉争,被告同意以50%的参与度来承担责任,被告支付了元,应当在诉请的赔偿款中扣除,请法院对本案依法判决。

四、尸检结果

兰某符合十二指肠梗死继发球部组织破溃穿孔和急性腹膜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五、医疗过错分析

被告为兰某行腹腔干、肠系膜上动脉、肝动脉造影术+肿瘤血管栓塞术前,被告就手术风险对兰某进行了告之,被告已预见可能出现“栓塞后肠道坏死,需要外科手术治疗,甚至威胁口才生命”的手术并发症。但患者术后第一天和第二天均有“上腹部腹痛”(护理记录及病程记录均有记录),医方却经简单体表检查即“考虑为栓塞后缺血所致,暂予止痛处理”,

并在未明确诊断情况下,给予患者“吗啡注射液10mg皮下注射”,未按照诊疗规范要求“积极采取相关手段明确诊断”,并违背了“在观察过程中禁用吗啡类止痛药”的治疗原则,且在年8月12日11点,违反乳果糖口服液的使用禁忌,在未明确腹痛原因情况下给患者使用乳果糖(祥见乳果糖口服液使用说明书)。

结合患者的尸体解剖意见分析,患者术后所述“上腹部腹痛”系肠缺血坏死症状,患者死亡考虑为其术后肠缺血坏死,在解大便时,腹压增大或者乳果糖致肠蠕动增加,导致坏死肠管断裂,肠内容物进入腹,继发腹膜炎死亡。因此,医方存在术后对患者病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违反用药禁忌的过错。

本例如果医方在术后的两天时间内,对患者腹痛症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完善检查,明确诊断,并积极行外科治疗,患者肠道坏死、断裂并发腹膜炎死亡的后果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因医方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病情迁延,加重并发展,因此患者死亡后果的发生与医方过失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同时考虑如果行外科手术治疗肠坏死,也须承担相应的手术风险。

六、庭审意见

原告的亲属兰某入住被告x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肝脏多发性海绵状血管瘤和右肾囊肿,后因动脉栓塞致十二指肠梗死,继发组织破溃穿孔和急性腹膜炎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医院死亡。兰某在术后持续腹痛,被告在未明确诊断情况下,给予患者“吗啡注射液10mg皮下注射”,未按照诊疗规范要求“积极采取相关手段明确诊断”,并违背了“在观察过程中禁用吗啡类止痛药”的治疗原则。

且在未明确腹痛原因情况下给患者使用乳果糖,导致患者术后肠缺血坏死,在解大便时,腹压增大或者乳果糖致肠蠕动增加,导致坏死肠管断裂,肠内容物进入腹,继发腹膜炎死亡。被告存在术后对患者病情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及违反用药禁忌的过错,该过错与兰某的死亡存在明显因果关系,本院酌定被告应对兰某的诊疗及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其已支付给原告的元应予扣除,即由被告赔偿原告.78元[(.9元-元)×75%+元-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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