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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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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本报讯(张祝钦)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厅联合印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将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我省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目前尚未参保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通知规定,


    1994年底以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前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1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按70周岁缴费数额缴纳。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通知还规定,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通知明确,参保人员缴费后,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国家和省规定记息,可以继承。自愿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补缴的8%部分和补缴的利息以及应划入个人账户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企业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规定记息。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通知还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基数不同,享受待遇标准也有差别。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即享受待遇人员,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目前全省已开通免费*策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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