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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金城江法院发布2022年第八批失信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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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司法权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将下列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希望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有发现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举报,举报-、-。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年第八批)

韦锋南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大郭村坡全屯5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6.00万元。

陆俊良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九圩镇那朝村地陆屯1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8.38万元。

蓝启流

男,住广西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文昌东路9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1.07万元。

陶鑫泉

男,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百草园公寓2幢,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9万元。

陈兴恋

女,住广西河池市南丹县城关镇拉易村拉高屯12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0.93万元。

莫岚

女,住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桥东路5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96.67万元。

韦杰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东路四巷1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44万元。

甄强

黄启洲

男,住云南省安宁市金色理想小区12幢1单元,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03万元。

刘誉

黄启洲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同德路8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09万元。

黄国焕

男,住广西南宁市马山县乔利乡东良村六桃屯56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02万元。

刘万龙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公园西路号2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74万元。

陈庆

男,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育才路5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46.62万元。

廖艺婷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X,执行标的:30.92万元。

黎佩琼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工农路号二百货宿舍区,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4万元。

韦玉刚

男,住广西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乔本村上甘巩屯,公民身份号码:****,共同偿还执行标的:4.33万元。

韦定诗

男,住广西河池市宜州区石别镇拉并村里村屯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6万元。

李博

男,住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号丰业国际城B座,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62.05万元。

韦丽花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84万元。

梁菲菲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路47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97万元。

曾艳玲

女,住广西河池市天峨县六排镇城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21.32万元。

覃健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82号第一栋一单元,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6.88万元。

韦毅国

男,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枫林路16号山语城小区24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42.47万元

黄荣标

男,住广西河池市都安澄江乡万茂村生领队9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5.19万元。

黄胜

男,住广西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27号,公民身份号码:****3,执行标的:3.53万元。

蓝鸿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西路15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9.61万元。

谭赛阳

女,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江南路水岸华府4栋,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11.37万元。

莫昕

男,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新建社区二十九组16号,公民身份号码:****4。执行标的:6.92万元。

张超林

男,住广西崇左市扶绥县山圩镇山圩农场场部东一区6-51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标的:32.56万元。

(转载本条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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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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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来源:金城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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