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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对西夏人员非法出入境的法律管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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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员非法偷越西境及西界间谍入境的防范也是北宋着力管控的一项重要边防内容。非法出越西境包括北宋境内罪犯及军卒的逃亡、蕃汉民众的私渡及叛逃等方面。

这其中,北宋军卒叛逃进入西界的法律管控内容前人已有十分详尽的的研究,在此不做过多阐述。而关于北宋对间谍的运用、管理制度以及情报保密等内容,学界虽已有相关论著,但尚未从北宋对境外间谍的法律惩治层面进行探讨。

一、国人偷渡出境

1.对罪犯逃越西境的防范

犯罪者因畏惧法律威严而逃避追捕或被处以刑罚后越狱逃跑,是从古至今都存在的情况。在北宋,除实行“折杖法”以代替“笞、杖、徒、流”的执行外,对于杂犯死罪,也延续并发展了五代以来的传统,通过采用“流配”的方式予以宽贷。

犯罪分子被决配后并不是在本地服役,而是“以本犯情罪轻重立定地分远近”,重者偏且远,多边塞远恶之地。“五代以来,诸方割据,罪人率配隶西北边”,然而随着北宋在西边与党项政权的关系的恶化,这种将犯人配至边疆的办法逐渐引发了一个问题,即罪犯“多亡投塞外,诱羌戎为寇”。

因而太平兴国二年宋太宗下诏“自今当徒者皆配广南,勿复隶秦州、灵州、通远军及沿边诸州”。如此,在北宋初期便确立了罪犯不得配隶西部边境地区,以免偷逃越界连结蕃人为祸,殃及边境安全的制度。

河北、陕西、宜州各处于北宋的北、西、南三处边界,西、北各接党项与契丹自不必言,而宜州与“抚州蛮”等少数民族交接,冲突摩擦较多。

景德四年更是因为宜州地方官“驭下严酷”而诱发了陈进之乱。出于稳定统治秩序的考虑,防止原籍是河北、陕西、宜州等地的罪犯在决配外地后因大赦而重新回到故乡,使得原本就外患比较严峻的边界地区进一步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同时也因为这些边境地区地处偏僻,而犯罪者在服刑地若已有了田产,生活比较稳定,改过自新的可能性比较大。

故宋真宗在平定宜州之乱后下令将包括陕西西部沿边在内的这几个地区的犯罪者单独划出,不许他们在大赦之后量移返乡。在当时,北宋无法通过制定法律直接惩治叛逃进入西夏的罪犯,只能通过调整罪犯的配隶地区以降低罪犯逃入西夏的可能性。

2.对普通民众私渡的防范

为了避免人才外流为西夏所用,危害边境安宁,同时也出于防止漏泄情报的考虑,北宋对辖下民众出西界的禁令十分严格。早在党项德明时期,便有当时北宋灵州屯戍军校郑美叛宋投奔。

“德明用之持兵,朝廷终失灵武”。宋太宗年间又有华州士人张元、吴昊进入西夏辅佐元昊建国举兵叛宋。宝元元年元昊称帝,延州人刘重信闻讯后往投元昊,被元昊授予环州刺史的官职,令其“招诱延州诸部属羌”。

宝元二年,直集贤院富弼上书宋仁宗皇帝,认为“元昊早蓄奸谋,务收豪杰”,“故我举子不第、贫贱无归如此数人,自投于彼,元昊或授以将帅,或任之公卿,推诚不疑,倚为谋主。彼数子者既不得志于我,遂奔异域。观其决策背叛,发愤包藏,肯教元昊为顺乎?其效郑美必矣”。

对于一些落第士子以及身无长物、无以自养的读书人,他们在北宋既不得志,便有可能心生怨念,主动投奔西夏并帮助西夏对抗北宋,成为如郑美一类的人。对于北宋而言,为防止有学识的人才流入西夏以资敌用,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

清人张鉴在其所撰《西夏纪事本末》中记载,因张元殿试落第后心怀怨愤投奔元昊,成为元昊对抗北宋的重要帮手,“大为中国之患”。嘉祐二年翰林学士欧阳修知贡举时,“殿试士遂免黜落”。

宋英宗治平三年,进士景珣因在北宋不得意而亡投夏国,并教令夏国进寇北宋。宋英宗认为边禁不严,因而下诏:沿边居民若能告获叛投西夏的书生、举子,按照告获“外奸给赏钱,仍补茶酒班殿侍”;若知情不告则“减罪人罪一等,配千里外牢城”。

通过告赏与惩治隐匿,进一步对士人举子叛投西夏的行为加强防范。另有一些普通民众虽不一定能在西夏官场施展才华、辅佐王事,但极有可能为西夏带去北宋各方面的情报。元昊通过收买宫女的方法不仅能够探听得到北宋最高政治机密,甚至连宋仁宗的“宫禁之私”也能知晓,这一收集情报的方式不可谓不高明,也足以引起北宋最高统治者对信息安全问题的重视。

北宋统治者在“用兵以前”对人口偷越边境入夏并未十分防范,因而多有人口入西界后不再返回。这些北宋属民中难免有人掌握北宋的各种情报,尤其在战时,军队驻扎、调动、布防情况很容易被边民知晓,若这些情报被带入西夏,会对北宋军事行动产生不利影响。宋仁宗以升迁为奖赏,鼓励边防官吏和弓箭手施用计策捕获密谋投入西界之人。

以上北宋统治者采取的防范偷越西境法律措施,其规制对象除了知识分子外,还有一些普通民众。他们越界的目的不一定全部都是叛逃到西夏,而是出于职业要求或生活所需。他们的偷渡行为有可能会给北宋边防安全带来危害,因此北宋对这类人群下达禁止越度西境的禁令具有十足的必要性。

3.对蕃民叛逃的惩治

北宋时,蕃户分为“生”“熟”两种,“西北边羌戎,种落不相统一,保塞者谓之熟户,余谓之生户”。熟户居住地区与汉人邻近或与汉人杂处,受汉文化、习俗、习惯影响较大,在北宋处于政府管辖之下。熟蕃户也有可能因种种原因从北宋境内叛逃至出西境。

北宋对熟蕃户偷越西境的惩治特点是只能惩罚未遂犯。既遂者因已逃入西夏,北宋无法对其惩治。宋神宗熙宁八年发生了两起熟蕃户计划逃出边境的事件。熟蕃户叛逃西夏被捕后的量刑十分严重。蕃部凌啰策木多与伊克沁威因饥荒出走西夏,本来要处“斩”刑,恰逢北宋大赦,宋神宗认为二人是因为饥荒才出走,“情理可悯”,犯罪情节并不严重,因此才获得免死的宽贷,最终落得杖脊刺配远方牢城的惩罚。

而对于意图携家属叛逃西夏的蕃官奇默特量刑更重,以至于“凌迟”。奇默特的妻子巴特玛是“迫胁就道”,虽然得到了原宥,但也随家产一道赏给了告捕者。神宗一方面用重法威慑蕃户、蕃官,使他们不敢轻举妄动随意出边境;另一方面奖励告发,更使他们心存忌惮。

熙宁年间正值神宗对西夏锐意进取、大起攻伐的阶段。宋神宗之所以对这两起事件惩以重法,除了防备蕃部叛逃后漏泄军机之外,同时也带有“杀鸡儆猴”的意味。目的是稳定边境蕃汉民心,为军事征讨提供有序的国内环境。

二、西界间谍入境

间谍是指“潜入敌地,刺探情况,伺机返报的人”。宋夏之间经常互派间谍进入对方境内获取情报,而北宋对捕获的的西夏间谍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惩治措施。西夏建国以前,德明便已派出间谍对北宋进行侦伺。宋真宗大中祥符二年,“环庆路钤辖司言捕得蕃部谍者卢蒐,法当处死”。

而在此之前因德明已主动归款与北宋修好,双方之间未发生重大军事冲突。宋真宗或许出于化解双方矛盾、以示宽宏的考虑,同时也为了能够对德明有所警告,下令将此间谍“械送夏州,令赵德明裁遣”。自宋仁宗宝元年间元昊建国,北宋与西夏之间军事对抗时有发生。元昊为了能得到北宋对其立国的承认,兴兵侵扰北宋的同时也会派遣间谍进入宋境搜罗情报。

为应对元昊派来的间谍。若有单独投来的蕃部,要将其刺配淮南本城;若是被捕获者,则应当处斩。处死入境间谍合情合理。哪怕是为了防范间谍,将有从事间谍可能的“单独投来蕃部”刺配内地,也可理解。但将从西界捕获到的俘虏处斩,这便违背常理。

因此次年二月,种谔上奏:“自今捕获侵犯边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诸处探子捕获非作过西界人,并乞刺配荆湖或京西本城。”这样一来,对并未犯罪却被抓为俘虏的西界人,改变了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命的不合理规定,通过刺配内地的方法避免了滥杀的不良后果。

此后宋哲宗年间,加强了对来投蕃人的审查。元祐三年宋哲宗诏令陕西、河东经略司“审查归顺蕃众,有单独及反侧可疑之人,即分徙近郡”。此后不久,因鄜延路捕获实为间谍的诈投蕃人米吃多,而下诏令西边诸路经略司收接蕃人时“体问投汉事因”。

只有在北宋境内有“亲戚保认”的来投蕃人,才可在当地“住坐”。无“信实蕃部保明”的来投蕃人只能“送近里州军羁管”。而获得“住坐”资格的蕃人若一旦被发现在北宋境内形迹可疑,也要立即送往近里州军。

结语

这种严格的入境审查方式更为合理。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北宋不仅从境内着手,明确了告发、捕获间谍的赏格,窝藏隐匿、知情不报的处罚,也对西夏所派遣的间谍制定了严厉的法律惩治措施。这些措施并非从制定时便十分完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填补发展而来,从中可以看出北宋对间谍防范的法律规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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