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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调整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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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明确我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其他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

据悉,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度平均工资为元/月。因此,我市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元,合计不能超过元。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3元,合计不能低于元;其他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5元,合计不能低于元。

《通知》要求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要规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数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务交通补贴不得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作者:河池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陆寿欢;编辑:罗艳江)

来源:河池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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